发布时间: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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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南师范大学
乙方:厦门灵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0]ECY[TP]2022006的闽南师范大学音箱等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国别 (地区)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2091211 音箱 | 音箱 | 详见详细报价书 | 1(批) | 600000 | 600000 | 国内 | 中国 | 详见详细报价书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陆拾万元整(¥60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闽南师范大学;
4.3交付条件: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要求及投标响应(分项报价表、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商务条件响应表) 本包建设为交钥匙工程,不分包采购。乙方必须在使用单位指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设备的运输、安装和系统集成。项目安装、施工完成后使用单位将对所有采购项目和系统进行统一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系统集成必须由乙方组织专业技术和工程人员进行。 乙方必须保证项目建设期间不得影响到甲方正常教学、学术活动、会议等的进行。乙方应在施工前按照该项目的整体运行和功能需求自行勘查现场并根据需要提出建设方案进行施工,清单中如有不完善的地方请自行补足。关于供货时间、设备安装时间和步骤、线路布放等问题乙方必须与甲方进行协调并合理安排,不得人为推诿或延误。 本次所有采购产品必须是厂家提供的可以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合格正品全新原厂包装行货,享受原厂提供的各种服务。产品到货时必须为原厂家包装,不得拆封,如拆封采购单位有权不予验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在交货前乙方应联系使用单位指定的联系人,联系信息:闽南师范大学(教务处),联系人:董征,电话:13959688727。 6.1.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6.1.3到货开箱时,甲方应对货物进行核对并签署《开箱验货情况表》。核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货物包装是否完好;(2)型号、数量及外观;(3)货物组件及配置。 6.1.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6.1.5货到安装调试后10个工作日为试运行期,如试运行期间未发现质量问题或接到质疑,甲方应在试运行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对检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1.6验收中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乙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调换的,按逾期交货处理,逾期时点自最初约定的交付日期起计。 6.1.7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该标准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项目安装调试完毕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且项目经验收合格。 |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在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先开具退还履约保证金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并转账支付全额货款。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至合同内所有条款履行完毕。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10.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偿付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10.3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但累计偿付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该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并扣留乙方缴交的全部保证金。同时,乙方还须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0.4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参数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当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5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甲方将扣留全部保证金,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0.6乙方在承担上述3-5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10.7因乙方原因(包含但不限于商品的运输、搬运、安装、调试及使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办法或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赔偿金等。 10.8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及合理的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10.9本合同违约责任未尽事宜,按招标文件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赔偿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在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质量保证: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14.2包装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14.3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4.3.1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技术和服务要求以及乙方投标文件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若条款之间存在冲突,以最利于甲方的条款为主)。乙方提供的服务应不低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 14.3.2乙方应负责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 14.3.3乙方应提供免费培训服务,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 14.3.4本次采购货物的免费质量保修期为验收合格后36个月(人为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免费质量保修期内货物如出现故障,乙方应免费提供咨询、维修服务,包括免费更换零部件,无条件确保货物的正常运行。 14.3.5免费质量保修期内货物一旦出现故障,乙方响应时间不超过4小时,检修人员应在4小时内到达货物故障地点排除故障,如24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乙方应负责使用替代货物或配件,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免费质量保修期结束后乙方负责提供终生的维修服务,货物一旦出现故障,乙方响应时间不超过4小时,检修人员在48小时内到达货物故障地点排除故障,且只收取维修材料费。详情参见乙方投标文件“6-1、售后服务承诺函”部分。 14.4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4.4.1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和《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14.5合同的转让 14.5.1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闽南师范大学 | 乙方: | 厦门灵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558号403 |
单位负责人: | 李顺兴 | 单位负责人: | 马健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0592-5151002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37510188000256454 |
签订地点: 福建漳州
签订日期:2022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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