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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钢琴及电子琴、大提琴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11-29 编辑:音频应用

厦门市星星河乐器音响有限公司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乙方厦门市星星河乐器音响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HP[TP]2022001-1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钢琴及电子琴、大提琴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货物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品牌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产地
类型
国别
(地区)
规格型号产品属性
2-1A033412 教学专用仪器电子琴和大提琴卡西欧和法兰山德1(项)81350.000081350国内中国CT-X3100和SD 4/4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万壹仟叁佰伍拾元整(¥813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并交付采购人使用。

4.2交付地点:配送至采购人相关实训室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后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大提琴 4/4:纯手工制作,云衫面板,枫木背板,乌木指板,一体式拉弦板。配琴弦一套,高档松香与琴弓,高档琴包,高档防滑垫。 2、电子琴:1、演奏性能:白键下沉深度差≤2.5㎜;手键盘相邻白键表面高度差≤0.5㎜;全键盘白键 表面高度差≤2.5㎜;相邻两白键负荷差≤0.15N;相邻两黑键负荷差≤0.15N。 2、声学品质:音高微调范围≥±50音分;全音域音准允许误差≤±3音分;相邻两键音准误差之差≤4音分; 基准音组内同一键位音高误差≤2音分。 3、有害物质限量:甲醛含量≤0.08mg/m3;甲苯含量≤0.20mg/m3;二甲苯含量≤0.20mg/m3;苯含量≤0.11mg/m3;总挥发有机化合物含量≤0.60mg/m3。 4、琴键数量≥61键。 5、琴键外观:仿钢琴键。 6、力度感应模式≥3种,可关闭。 7、最大复音数≥40个。 8、音色数量≥590种,中国民族乐器音色数量≥20种,印度乐器音色数量≥20种。 9、钢琴音色快捷按钮:有。 10、音色叠加功能:有。 11、键盘分割功能:有。 12、移调范围≥±12个半音。 13、调音功能:有,A4=415.5Hz-465.9Hz。 14、八度升降范围≥±2。 15、回响效果≥18种。 16、合唱类型≥8种。 17、伴奏型数量≥190种,中国风格伴奏型数量≥12种,印度风格伴奏型数量≥20种,用户伴奏型数量≥8个。 18、自动和声≥10种。 19、内置乐曲数量≥150首,用户乐曲数量≥8首。 20、轨道录音功能:有,录音轨道数量≥4轨,录音乐曲数量≥3首,每首乐曲音符数量≥30000个。 21、MIDI通道≥16。 22、音频录音功能:有。 23、音频输入消除旋律功能:有。 24、预设音阶≥15种。 25、情景预设类型≥300种。 26、单键预设类型≥190种。 27、琶音效果种类≥90种。 28、节拍器速度调节范围≥30-250拍/分钟,音量可调。 29、显示器类型:液晶带背光。 30、预置存储位置≥24个。 31、滑音控制方式:轮式。 32、音频输出接口:有。 33、辅助音频输入接口:有。 34、延音踏板接口:有。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送达采购方安装调试完毕由采购方安排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30
270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金额的2%,大写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柒(小写1627)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履行义务完毕。

10、违约责任

10.1 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 在签订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支付合同总价30%的赔偿金。 10.3 乙方若无故延期交货,须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10.4 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5 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施工过程造成的一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需保证发包人免于陷入第三方纠纷,否则应承担发包人的名誉损失及经济损失。 10.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7乙方违反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各项约定的,如:货物的质量、规格等与合同及招标文件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或经国家相关有权检验机构检验确认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质保服务和售 后服务不到位的等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按甲方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要求进行补救: 10.7.1乙方负责采用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的零件、部件或不低于招标参数的新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整套货物,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双倍延长全套货物质量保证期并处货物投标报价或合同成交价5%罚金,中 标人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0.7.2按照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并相应退还甲方设备款同时双倍延长保修期并处货物投标报价或合同成交价5%的罚金,中标人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0.7.3调换有瑕疵的货物,换货必须是全新的且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性能和条款,乙方应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的一切相关损失,同时按新货验收合格使用起双倍延长原定的保修期; 10.7.4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交货、安装、维修、保养等服务,甲方可采取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及罚金,乙方需继续履行招标文件及合同项下的其他约定的补救办法,同时按延期天数双倍延长保修期。延期交货和延期服务的赔偿费均按每周迟交货物的投标报价或合同成交价百分之五(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货物的投标报价或合同成交价的百分之二十(20%)。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货、退款及交纳赔偿金、罚金,乙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胡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货物验收合格货物保修一年。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对所供货物提供现场免费保修。保修期内,非因操作不当或非人为因素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设备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在保修期结束前1个月,乙方要对货物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与保养。 14.2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仍应负责对中标设备提供终身维修服务,并对货物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更换配件时只能收取配件的成本费,各配件的折扣价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14.3若生产厂家不再生产该产品,乙方必须事先通知并与甲方做好交接手续。 14.4维修服务的响应时间:保修期内,要求现场保修的货物在使用中发生问题,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乙方需在3小时内响应,维修人员到达现场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保修期结束后,上述响应时间与保修期内一样。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6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乙方:厦门市星星河乐器音响有限公司
住所:泉州东海滨城嘉祥路801号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04号
单位负责人:庄一民单位负责人:谢东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吴志萍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0592-585477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厦门市分行长青路支行
账号:
账号:3515 0198 3701 0000 1085


签订地点: 泉州市

  签订日期: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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