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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相约闽江边”音乐季系列活动服务类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10-15 编辑:音频应用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YS[GK]2022012的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相约闽江边”音乐季系列活动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乙方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YS[GK]2022012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相约闽江边”音乐季系列活动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服务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金额
(元)
1-1C200307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群众文化活动服务详见我司投标文件详见我司投标文件1(项)详见我司投标文件793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玖万叁仟元整(¥793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4号楼4层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活动时间:2022年10月-2023年1月。(活动展演时间自开始之日起应当持续性开展两个月,若因疫情或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由双方另行商定) 5.2 活动地点:“闽江之心”核心文化区,具体由甲方指定活动场所。 5.3 活动内容:在“闽江之心”核心区开展“相约闽江边”音乐季系列活动。 5.4 活动要求: 5.4.1音乐嘉年华活动需提供舞美、LED、音响、灯光等要求;音乐秀展演系列活动需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布置合适的路演氛围和音响器材。 5.4.2音乐嘉年华活动、音乐秀展演系列活动每场时间不少于90分钟。 5.4.3音乐嘉年华活动演出规模不少于30人,含活动嘉宾、主持人、演艺人员等;音乐秀展演系列活动每场参演艺人不少于3组。 5.4.4音乐嘉年华活动舞台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音乐秀展演系列活动每场活动场地不少于6平方米。 5.4.5音乐秀展演系列活动,共计不少于24场次。 5.5 线上全媒体宣传: 5.5.1 融媒体直播:不少于8场。音乐秀展演系列活动要求每场不少于2家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所属的新媒体平台对该项活动进行直播;音乐嘉年华专场活动应提供不少于2家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所属的新媒体平台和不少于1家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对台宣传平台所属的新媒体端进行同步直播。 5.5.2 短视频拍摄制作:时长不少于30秒的短视频制作5条;时长不少于60秒的短视频制作15条;视频应发布在不少于5家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所属的新媒体平台发布或分发。 5.5.3 音频类文旅宣传片:时长不少于30秒制作5期;时长不少于120秒制作10期;要求在省级及以上的广播频率播出,其中不少于5条在学习强国分发。 5.5.4 广播端口播宣传:不少于8次;要求在省级及以上的广播频率进行预热报道等,至少1家为省级及以上广播综合影响力前10强的广播电台。 5.5.5 融媒体报道:不少于5次,至少在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卫视频道及所属的新媒体端播出。 5.5.6 邀请文化嘉宾和流量博主参与活动宣传:不少于10次。 5.5.7 全国音乐广播联盟以及主流门户网站音乐类专区互动推广:不少于5次。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1 验收期次说明: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活动。项目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纸质活动结案报告一式两份,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总结、现场各项活动图片及视频、媒体宣传报道汇编等。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70合同生效后,待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对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财政指标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230项目完后、验收合格后,待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对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财政指标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项目并验收合格、合同款项付清之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承诺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演出内容、宣传服务内容和表现形式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宣传方针政策;乙方对展演和宣传发表的内容应进行严格审核,凡涉及重要政务信息须经甲方相关处室审核后方可发布,确保内容客观、真实,甲方仅负责内容客观、真实方面的审查,乙方应自行处理、承担活动展演和宣传所发布的内容中涉及包含但不限于版权、著作权在内的所有事宜。 10.2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3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乙方有权停止本项目的进行,甲方按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5天时,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款第6项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0.4若乙方未能按照招标文件、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款第6项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5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本合同。否则,按本条款第6项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10.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在本合同期内,由于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合同内容无法履行,或导致合同实际终止的,违约方除了赔偿守约方所有损失外,还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0.7若乙方迟延向甲方出具增值税发票或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甲方可以顺延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10.8若一方违约,另一方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执行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如果出现任何第三方提出此类指控,乙方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相应补偿。 11.3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活动内容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双方均同意向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甲方权利与义务 14.1.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款项付款。 14.1.2甲方同意将“相约闽江边”音乐季系列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等事宜委托乙方执行。 14.1.3甲方有义务提供专人协调和相应的活动素材资料,给予乙方负责演出必须的有关电力线路、通信、排水等保障。 14.1.4甲方对于展演活动的节目编排、宣传内容及相关实施过程有审核权和建议权;对于乙方不履行合同、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4.1.5 在活动结束后,按照经其确认的活动实施方案验收。 14.2乙方权利和义务 14.2.1乙方负责按甲方的要求策划、组织实施活动和全媒体宣推服务;并将书面的活动策划方案提交甲方审查确认;接受甲方任何形式的监督、检查,及时与甲方沟通工作完成情况。 14.2.2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活动方案的修改意见,但乙方对于上述内容拥有最终决定权;是否调整和修改,由甲方决定。经甲方决定需要对活动实施方案调整和修改的,乙方应予以执行。因甲方原因增加的招标文件规定之外的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支付。 14.2.3乙方拥有活动视音频制品的使用权、传播权(含直播权)。 14.2.4乙方须确保宣传内容所涉及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14.2.5乙方负责音乐季展演活动的节目编排、演职人员资质和宣传内容进行严格审核,保证活动如期举行。 14.2.6乙方应确保活动场所的安全和提供安保人员,因乙方所提供的设备、设施以及搭建的质量原因或因乙方活动管理不力造成的人员或财产的损失、损害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乙方: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
住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6号楼10层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西环南路128号
单位负责人:翁国平单位负责人:曾祥辉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黄斌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1890591568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工行福建分行营业部鼓楼支行
账号:
账号:1402023209600037328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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