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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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件,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市场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发力、系统推进,提出了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等5方面20条措施,对进一步发挥招标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实,它更像是一份“负面清单”。它把目前招投标领域的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全部罗列了出来。1117号文件吹响了招投标领域的“严打”的号角,是向招投标领域的一切丑陋的、违法的行为宣战的檄文。
下面几个点显得特别的重要,重点可用4句话概括:
1、抓住招标文件编制的问题,就是抓住了招投标问题的牛鼻子。
2、公开性能解决评标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
3、投标人之间“需要禁止投标”的相互关联关系如何丰富和定义,是1117号文件出台后最需要明确的一件事。
4、严刑峻法,严打就要有严打的样!
5方面20条具体政策举措优化招投标环境
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方面
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得以违法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
招标人要做不合法、不合规的操作,绝大部分会落实到招标文件中。抓住招标文件编制的问题,就是抓住了招投标问题的牛鼻子。起码招标人方面的问题就能解决的绝大部分。而没有招标人的配合,投标人想搞鬼也翻不起大的浪花。招标人多的是方法对付投标人,何况还有法律帮忙,怕就怕有内鬼。鼓励公开,不如要求公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是很严格的审查制度。
在招投标领域提出以下几点,细则明确了违反审查标准的责任追究情形,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处理方式做好衔接。
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不得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
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弄虚作假投标、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意见》以“6个不得”进行了具体规范,并明确对因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的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进行严厉打击。同时,也要求重点关注“陪标专业户”、关联投标、“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对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明确要强化行刑联动、行纪联动,并与信用记录相结合,全方位立体式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好维护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投标人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这一条需要有进一步的配套法律规定出台,完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面对于投标人之间“需要禁止投标”的相互关联关系如何丰富和定义的问题。行业亟待相关规定出台。这是1117号文件出台后需要明确的一件事。
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严肃评标纪律,确保评标专家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提高评标质量,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
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加强评标场所运行管理,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
这一条是打了违规评委的七寸,公开性能解决评标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推动评定分离,不如多花点力气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同时盯住评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环节的违法违规操作。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对于有关方面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
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以往招投标领域问题频发、乱象屡禁不绝的原因就是罚则太轻。我们经常拿串通投标罪和贩毒罪来对比,各自收益是多少,刑期又是多少。打击招投标领域的犯罪活动绝不能再轻拿轻放。如果以打击贩毒的力度来对付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领域、政府采购领域的种种问题,招投标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早就销声匿迹了。以内部处理代替行政处罚、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实际上是对国家、对人民犯罪。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的印发,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中标垄断”的情况,也给了中小微企业一张“入门券”,让营商环境更清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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