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地区6家KTV经营企业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称音集协)垄断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六家KTV经营企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音集协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持续两年的垄断纠纷案再次引发行业关注。
6家KTV诉音集协垄断案终审判决!版权管理问题进展如何?
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地区6家KTV经营企业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称音集协)垄断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六家KTV经营企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音集协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持续两年的垄断纠纷案再次引发行业关注。
8家KTV同诉音集协垄断成为经典案例
2020年6月4日,广东地区8家KTV经营企业诉音集协垄断纠纷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音集协在中国大陆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音集协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制的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故音集协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凯乐迪酒店有限公司、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因该系列垄断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将“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诉音集协垄断纠纷案”选定为“2020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该案件同时入选“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余六家原告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细致、审慎地审理,对上诉系列垄断纠纷六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针对上诉人诉讼理由进行权威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首先确认了音集协在中国大陆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后对音集协是否实施了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一作出分析。
对于上诉方主张音集协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实施“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案涉KTV经营者要求与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但音集协从未明确表示拒绝签约,亦明确表示愿意签约;
案涉KTV经营者主张音集协未提供收费标准且未按照精准计次合理收费,但音集协的收费行为符合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标准要求,且提供了向社会公告KTV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证据;
案涉KTV经营者主张音集协未提供著作权人及作品等相关信息权利,但音集协在其官网公布了协会管理的作品库、权利人名录、作品表演者名录等权利公示信息,公众可以随时查询;
案涉KTV经营者要求音集协许可其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不符合行业惯例,也不利于有效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利益;
案涉KTV经营者以要求音集协提供音像节目载体作为签约条件亦不具有合理性。
因此,音集协未实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
对于上诉方主张音集协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无正当理由,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音集协管理的作品数量较大,KTV经营者为了满足日常经营必然会使用音集协管理的作品,故音集协以要求KTV经营者补交前两年许可使用费作为签约条件具有合理性,不仅是音集协依法履行集体管理组织职责的正当表现,而且可以节省诉讼资源,对其他经营者起到良好警示作用;
并未有证据证明音集协实施了要求KTV经营者补交签约前的管理费和签约费等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因此,音集协未实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禁止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音集协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拒绝交易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案涉KTV经营者要求音集协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从最高法院层面再次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受反垄断法规制,厘清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性质,及时回应了反垄断执法司法的实践需求。
KTV版权管理不断规范完善
关于KTV版权这个事儿,在国家号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成本的时代背景之下,各种恩怨纠纷,已经在江湖纷纷扰扰几十载,俨然成为KTV从业者最头疼的问题。
先是一系列关于KTV版权费等问题,随后音集协“收钱但是无作为”的办事方式让人头疼升级;再后来,新的VOD点歌系统横插一脚免费出现,又打乱了现有VOD市场格局。
KTV的版权收费一直都存在着不合理、不透明、不公正等乱象,各行业协会虽积极管理沟通,然而心有余力难免有不足。终于在去年4月,国家版权局、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
通知提出,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坚持卡拉OK领域“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坚持“先许可后使用”原则。卡拉OK经营者应当按照“先许可后使用”原则,与音集协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后合法使用作品,许可使用合同以音集协官方网站公布的文本为准。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相关作品。
该通知中明确提到,音集协和音著协应当进一步强化非营利性法人定位,不得委托、支持、纵容商业机构介入卡拉OK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事务。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介入卡拉OK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破坏“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扰乱版权市场秩序。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版权管理不透明的问题,通知中提到,音集协和音著协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其管理的权利种类、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等信息;应当依法通过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资料及时向有关主体通报作品许可使用情况和版权使用费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联系方式,接受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各界监督。音集协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布许可使用合同文本、许可流程和规范、从事许可的工作人员等信息。
今年3月,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娱协)在南京召开深入推动歌舞娱乐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会,围绕如何解决小权利人诉讼、建立卡拉OK版权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开展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集体协商、加强卡拉OK行业版权保护等问题积极提供思路。
会上提到,必须做实做好协商
合作优先机制,卡拉OK领域各相关方也要更加密切合作,通过联席会议、定期磋商等方式及时通报行业内版权信息、交流版权保护经验,以此更好化解版权风险、解决侵权纠纷。
据了解,在广泛征求使用者意见的基础上,中娱协起草了《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征求意见稿),同时也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征求了意见并已得到明确答复,多方将召开会议,进一步协商完善联席会议制度。
集体管理应引入适度竞争
事实上,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的多方博弈的问题并非中国独有,美国政府早在2005年即已启动音乐版权许可制度的全面修改,并多次提交国会讨论,但由于音乐版权产业内既得利益者的激烈反对,始终无法在修法目标和范围上达成基本一致,导致音乐版权许可制度改革迟迟难以推进。直至2018年10月1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才签署通过了《音乐现代化法案》,升级了已有116年历史的音乐作品集体管理制度。
在美国音乐作品集体管理制度发展的百余年里,早在1912年第一个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ASCAP成立时就面临市场垄断的质疑,从第一个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到最近通过的《音乐现代化法案》,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核心问题即是从制度上防止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反观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一直到2005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才正式确立,发展时间相对较短。
目前中国音乐作品集体管理制度的垄断难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授权作品不透明,涉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二是收费标准不透明,涉嫌不公平高价。而观察美国现代化法案的制度创新,可以发现,他们建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竞争机制;他们公开音乐作品库,支持相关信息的公开查询;他们也支持自由议价,市场调节。
而目前我国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所采取的许可使用费决定机制仍为“集体管理组织申报——政府审定——批准执行”的模式,综览十年前中国音著协自定版权费收费标准被举报垄断事件, 及音集协与KTV的纠纷可知,缺乏“意定协商”的定价机制,往往会因偏离市场本位而引发争议。而美国这种尊重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自由协商的制度,恰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自治”之本意。
对于音乐版权这种权利最为繁琐庞杂、市场需求极为旺盛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本该是降低许可成本、规范行业秩序的有效方式,然而却因集体管理组织的实施绩效远离预期效果、组织效率低下、运行不透明,招致权利人与使用人的双重抵制。究其根源,既有我国立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与管理采取“法定垄断”模式、第三方无法与其形成制约的原因,也有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本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有效规制的原因。
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看,垄断困境最好的解决方式便是引入竞争机制。因此,通过立法引入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的适度竞争,建立一个权属关系明确的数据库,以及尊重音乐作品市场自由协商的定价机制,是目前中国音乐作品集体管理制度实现真正平衡各方主体利益、提高集体管理组织公信力的关键之举。